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出口報單、貨櫃歷史檔、原提單等)。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一項期限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或所提供證明文件或樣品不足認定原產地,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進口地關稅局請求協助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進口地關稅局應就現有查得資料認定貨物原產地。
前項其他機關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駐外單位及其他相關機關。
海關認定大陸物品實務作法: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其原產地,進口貨物如果是在大陸生產或加工,透過第三地轉運來臺灣者,則該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如下:
1.大蒜、香菇、竹筍、梅、李、茶葉、稻米、花生、及金針等9種農產品之原產地為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大蒜、香菇、花生 海關一定先送農委會農糧署鑑定產地)。
2.大陸貨物透過第三地轉運來台,在第三地未加工者,其原產地認定為大陸。
3.大陸瓷磚在第三地拋光或進行其他方式加工後來台,其原產地仍為大陸。
4.瓷磚以外之大陸貨物在第三地加工後來台,加工後之貨物所歸屬之稅則號列前6位碼與加工前之貨物相同,且加工後之貨物增值率未達35%者,原產地認定大陸。
5.大陸貨物在第三地加工後來台,加工後之貨物所歸屬之稅則號列前6位碼與加工前之貨物不同者,以該加工之第三地為原產地,但屬簡易加工者,仍認定原產地為大陸。
6.瓷磚以外之大陸貨物在第三地加工後來台,加工後之貨物所歸屬之稅則號列前6位碼與加工前之貨物相同,但加工後之貨物增值率已達35%者,原產地認定為該加工之第三地,惟如該加工認定為簡易加工者,仍認定原產地為大陸。
7.若仍有疑義請打關務署服務專線電話查詢,避免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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