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工作緣故而未在所購買的中壢某社區居住,101年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退回當初購屋時所預繳一萬元管理基金,由於決議以一天一次發放方式辦理,未於當日辦理的人將無法再領取,由於該會議決議並未通知到本人因故未前往領取,但經協商管委會仍不予以發放,於是我依程序提起訴訟,就在判決書下來前該管委會亦再度舉行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人亦書面提案歸還費用乙事,但遭參與會議之人駁回,事後判決書下來結果是我勝訴,但管委會仍堅持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不給付的,所以不打算還我錢,因此我想請法院幫我進行強制執行,請問應如何辦理申請?需要去調查帳戶資金嗎(管委會帳號是有錢的,但不知有多少)?因強制執行所衍生之申請可否請對方給付?因為本人請求歸還金額為一萬元+年利率5%+訴訟費1,000元,因先前訴訟已花費許多時間(請假調解及出庭)及寄送資料之郵資費,但於訴訟都無法請求賠償,我想這就是為什麼大家都漠視法律,反正先賴賴到最後不行也沒關係因為損失不大,似乎法律是在懲罰守法的人,所以想請懂法律的人詳細告知該如何進行強制執行作業及所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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